关于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09:2013)及其过渡期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检测和校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在 微 生 物 检 测 领 域 的 应 用 说 明 》
(CNAS-CL09),于2014年1月1日发布, 2014年5月1日实施。
为了保证《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
用说明》(CNAS-CL09:2013)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
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文件过渡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
旧文件并行使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
- 2 -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到2015年12月30日废
止;过渡期间实验室自行完成过渡转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时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
说明》(CNAS-CL09:2013) 2015 年 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
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
实验室,现场评审时可以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
三、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
复评审以及在原微生物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
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 2016年1月1日起, CNAS的实验室认
可活动均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
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 ;
四、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现场评审发现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
CNAS将暂停其微生物领域的认可资格。
五、《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
用说明》(CNAS-CL09:2013)可以从CNAS的网站
www.cnas.org.cn中 “ 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相关下载/认可规范下载
应用说明和专门要求” 中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