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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测/校准活动中,实验室员工应对顾客的什么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1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验室作为提供检测/校准的技术机构,由于工作关系,可能会接触到顾客的商业秘密,显然为顾客保密是实验室应承担的义务,为此认可准则4.1.5要求实验室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

    实验室应予保护的秘密不仅包括顾客提供的用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的产品及其技术资料所携带的信息,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依据、外观设计(照片)、产品技术说明书、新产品技术先进性的信息(如专利技术)、顾客的送检信息,还包括实验室给出的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未经顾客的同意,实验室不得公开检测/校准结果),以及可能被顾客的竞争对手所利用的其他信息。同时,现场检测还可能接触到顾客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装备等有关信息(如设备来源及渠道、设备技术性能等),检测人员也有义务对此予以保密。为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实验室可以和顾客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

    当检测/校准工作分包给其他实验室时,应对分包方提出保密责任要求,并对分包方的检测/校准工作实施保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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